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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法 | 误解移民法瞒报有孩子事实,导致骨肉分离5年且团聚移民被拒
在本判例中,J女士因为其父母对加拿大移民法随行子女定义的误解,导致与亲生孩子骨肉分离5年多,而后续的团聚移民也因为未在之前移民申请中披露孩子的信息导致被拒,最终诉求于人道主义,在联邦法庭扳回一局。
2017年,J女士的父母递交了省提名移民项目申请,J女士作为随行子女最终拿到了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
在其父母递交移民申请时,J女士已经有一个2岁的孩子跟随其一起生活,由于其父母害怕披露孩子信息会影响其整个移民申请,就故意隐瞒了J女士有孩子的事实。
之后J女士与父母登陆加拿大开始新生活。而孩子跟随生父一起生活。
随后,J女士于2022年递交了孩子团聚移民申请并加上人道主义h&c考量,不幸的是,签证官最终以R117(9)(d)条款规定作出了拒签决定。
随后,J女士递交了司法审查申请。
在J女士移民到加拿大时,她的孩子已经两岁 她的孩子目前生活在有爱和富足的环境中 没有充足证据表明有持续负面的东西影响其孩子身心健康发展 J女士可以继续与她的孩子保持联系,并且可以经常回国探望和打钱给她孩子
法条并未排除“随行子女自己不可以有随行子女”,也并没有排除“之前有过婚姻/cl关系“条款。也就是说,J女士只要递交pr申请时没有配偶,而且孩子不存在不可准入的情形,其孩子完全是可以合理合法的作为随行子女一起递交移民的。完全没有必要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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